瑞华研究丨问题1-1-10(委托其他公司代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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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1-1-10(委托其他公司代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)
问题:
委托其他公司代建固定资产,收到对方由于延期交货而支付的赔偿款时是否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?
背景:
A公司委托B公司建造一艘船,因B公司延期交付,其同意核减船价130万美元。
解答:
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——固定资产》及其讲解规定,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,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。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、人工成本、交纳的相关税费、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。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。无论采用何种方式,所建工程都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。
A公司委托B公司建造的船舶属于出包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,因B公司未按合同期限交船,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处理方式处以的罚款,无论是对方以实物形式支付还是在最后一期船款中扣减,不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,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。
在实务中,如果价格调整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(例如,部分原因是对原先合同设计的变更,部分原因是对方的违约罚款等),难以将总的价格调整金额合理分摊到各项价格调整因素的,则可以简化处理,即按照最终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建造成本,作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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扩展及学习笔记:
1.根据案例描述,违约的罚款无法作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,所以计入当期损益。
2.如果价格调整因素多综合性质的,也可以简化处理,按调整后的建造成本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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